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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墙体材料协会会费交纳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3/5 10:55:00] 阅读次数:1118 信息来源:

宁波市墙体材料协会会费交纳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协会会费管理,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做到会费收支合理、公开,更好地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宁波市墙体材料协会章程》规定,会员有按时按标准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三条 受理事会委托秘书处负责会员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会费交纳标准。

1、会长单位每年交纳40000元。

2、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15000元。

3、理事单位每年交纳3000元。

4、会员单位每年交纳2000元。

第五条 会费交纳时间与办法。

1、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1月至12月,无故延迟六个月,经催缴仍不能交纳的,视为自动退会,但补交的例外。

2、新加入协会的会员单位,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会费。

3、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其交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等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 会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主要用于:

1、行业调研,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的开支。

2、资料搜集、编辑、印刷、宣传等方面的费用开支。

3、召开会员大会、会长会议、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等会务开支。

4、协会秘书处办公用房租赁,办公资料及增添办公设备等开支。

5、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奖金、社保及福利等开支。

6、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旅差费、交通费、邮资费、电信费等开支。

7、接待费用及其它开支等。

第七条 协会会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协会章程规定,并接受会员大会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八条 协会会费建立专人审批制度和报告制度,每年由秘书长代表本届理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届满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移交下届理事会。

第九条 根据协会工作计划和会费收缴情况,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年度决算,报告理事会审查通过。

第十条 本办法由本届理事会提议,经宁波市墙体材料协会十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宁波市墙体材料协会理事会。

宁波市墙体材料协会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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