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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资格认定公告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7/31 15:00:00] 阅读次数:2081 信息来源:

宁波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资格认定

公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2016年第71号公告)、《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浙经信资源〔2018〕260号)和《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精神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的规范管理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置的企业。

第三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资格认定实施公告制,由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负责公告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各自职责履行管理职能。

第四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资格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经认定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可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申请税收减免、财政补助等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章  公告范围及基本条件

第六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资格认定的公告范围主要包括:建设(房地产、道路交通、轨道交通、市政园林)施工企业、市政设施生产企业、泥浆固化生产企业、墙材生产企业等。

第七条  申请公告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

(二)现行的生产工艺、技术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的范围;

(三)有健全的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近二年无重大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

(四)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环评、验收手续齐备,近二年无环境污染事故;

(五)生产场地具有《土地租赁合同》或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可的其他能证明土地可使用的有效文件;

(六)企业配备并使用相关计量装置对所利用的建筑垃圾进行准确计量。

 

第三章  公告程序

第八条  申请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需向市经信局提供如下材料:

(一)《宁波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资格认定公告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用于证明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的其他佐证材料。

第九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每季度对申请公告企业资料进行审核后分别在各自网站上予以公示,无异议后由三部门联合发布“宁波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市公告名单)”。

第十条  进入市公告名单的企业因故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或者产品、工艺等重大内容的,应在完成变更手续后及时向市经信局提供相关变更证明材料,经市经信局审核后重新予以公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区县(市)两级经信、住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认定企业的动态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市经信局或其他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进入市公告名单公布及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过程中所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如情况属实,有关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对关联责任人予以问责或惩处。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宁波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资格认定公告表


来源: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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