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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墙体材料协会章程宁墙协〔2017〕26号
发布时间:[2018/11/29 11:02:00] 阅读次数:917 信息来源:
宁墙协〔2017〕26号
宁波市墙体材料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宁波市墙体材料协会(简称市墙协);英文名称NingBo Wall Materials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宁波市墙体材料行业的生产、经营和科研、设计、设备制造及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市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沟通行业之间、行业与政府、社会之间的联系,向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墙体材料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活动区域为浙江省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授权,有序地开展行业管理工作,根据行业发展的状况,提出行业发展的相关建议,供行业主管部门决策。 (二)组织会员开展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经营单位的产品推广和应用,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市场(建筑市场)的协调工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会员开展经济和技术咨询服务,帮助企业进行技术攻关和资源综合利用,促推企业转型升级。 (四)组织会员企业开展不同层次的培训和研讨活动,不断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会员素质。 (五)组织会员间的合作与交流,开展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开发应用和科技研讨活动。 (六)开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工作,承办好《宁波墙材》刊物,发挥协会网站作用。 (七)组织会员开展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活动,深入调研,推动墙体材料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的生产、经营和科研、设计、设备制造单位及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为行业服务的意愿,并服从本会领导。 (三)具有单位法人资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由要求入会者提出书面申请。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公告,并颁发会员证书(牌)。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具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三)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技术、经济信息、资料、经营、管理等咨询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时反映情况。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积极提供本单位的有关技术、经营、管理等信息供会员共享。 (五)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在两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制定理事会产生办法,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其它专项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会费管理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及换届工作,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增补和调整理事。 (五)决定设立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正、副会长、秘书长及若干理事组成,其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若干理事组成,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五分之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中的(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根据本会发展和工作需要,确需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可由秘书长建议人选名单,提交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能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方针、政策,思想作风正,组织能力强,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身体健康,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任期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督促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议,并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根据本会发展和工作需要聘任名誉会长若干名,可由会长建议人选名单,提交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完成理事会和会长下达的工作任务。 (六)根据理事会决议,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发展需要设立相关的分支(代表)机构,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情况。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为本协会会员。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出。 第三十六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未担任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 (二)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能力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65岁。 第三十七条 监事由会员单位自荐或推荐并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产生。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两届。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协会的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协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协会机构设置、运行及人员的任免进行监督; (五)对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等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内有损协会声誉、利益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九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 第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对所议事项均做会议纪要。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及有关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收取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收支实施年度计划,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协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按月编制财务报表。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任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日常办公费用、工作人员工资、宣传资料、印刷费、编辑费和其它合法支出。 第五十一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根据本会年度经费收支状况,报告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标准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动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于2017年6月23日会员大会通讯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宁波市墙体材料协会章程修改说明
1、修改第四条 本会接受行业主管单位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宁波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修改为 本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2、删除以下条款中的“常务副秘书长”:第十九条第二款和第六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3、修改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修改为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4、删除第三十三条 5、原第三十三条之后至原第五十五条所有条款名称均往前升一条,如原第三十四条,现改为第三十三条。 6、修改原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市住建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修改为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7、修改原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市住建委)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修改为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8、删除原第五十六条。 9、原第五十六条之后所有条款名称均往前升二条,如原第五十七条,现改为第五十五条。 10、修改原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行业主管部门(市住建委)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修改为 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11、修改原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修改为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12、由原来的62条,变更为60条。 宁波市墙体材料协会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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