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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墙体材料行业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2013/9/16 14:00:00] 阅读次数:1664 信息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墙体材料行业自律性管理机制,规范从业者行为,加快墙体材料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墙体材料产业可持续发展,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公约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的实际,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公约执行单位是指从事宁波市墙体材料行业,即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利废烧结砖、混凝土砖、建筑保温材料等产品的生产、经营,以及与墙体材料行业相关的科研、.设计、检测、机械等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宁波市墙体材料行业协会是本公约执行机构,负责对本公约的实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应按照诚信、守法的原则,自觉维护本行业的市场秩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做到依法生产、合法经营。 第二章 自 律 公 约 条 款 第五条:提倡行业内团结协作,优势互补,相互支持,对行业中发生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应采取互通信息,共同研讨,友好协商等方式解决,共同促进墙体材料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六条:自觉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方针、政策,推动墙体材料产业转型升级,大力促进循环经济和建筑节能,充分利用粉煤灰、建筑垃圾、建筑废弃土,污水处理淤泥和江、河、湖淤泥等废渣,以及陶粒和固体废弃物,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 第七条:自觉遵守行规、行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有序地参与市场竞争,不得任意涨价、压价或以其它方式侵害他人企业利益。产品价格不得低于当月“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 %。不捏造、散发虚伪事实,以损害竞争对手的企业信誉和产品信誉。 第八条:坚持科学发展,自主创新的方针,积极推进“四新”即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注重环保,安全、节能减排,增强低碳经济意识,推动产业结构调整。 第九条:坚持质量第一,以品牌、标准、服务和效益为重点,其生产基本条件、规模、设备工艺,技术标准等应符合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快我省墙体材料产业转型升级工作意见(浙经信资源[2009]424号)》和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关于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的通知(浙新墙办[2011]25号)》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监督管理力度,建设诚信企业,依法承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责任。 第十条:公约成员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宁波市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型墙体材料标识管理的通知》(甬墙材和散装办[2009]9号),明示企业产品信息,产品标识必须清晰、牢固、易于识别。每批产品标识率必须达到30%以上,利废烧结砖为100%。 第十一条:墙体材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和业务交往中,严格合同管理,使用“宁波市墙体材料行业协会”制定的统一合同文本。重合同、讲信誉、履行合同条款,严禁欺诈,哄骗等行为发生,确保合同的严肃性。 第十二条:共同维护本行业内人才有序流动,在聘用业内其他单位人员为本单位服务时,应尊重成员单位其原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非法获取、使用其原单位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职工进行法纪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对职工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道德修养和技术业务素质。 .第 三 章 自 律 公 约 管 理 第十四条:宁波市墙体材料行业协会是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宣传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方针、政策和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公约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公约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本公约是行业和企业的自律性文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也是公约成员单位生产、经营最基本守则,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批评和监督,同时依据本公约对公约成员单位遵守和执行公约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规则,将公约的自律精神纳入到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和相关管理措施中,并主动实施。 第十七条:本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共同创造良好行业形象。 第十八条: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公约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查证,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公约成员单位公布。 第十九条: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警告,行业内部批评、通报,取消公约成员单位资格。 第二十条:公约成员单位违反“宁波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管理办法”和“宁波市新型墙体材料合同备案实施细则”的,必须按本“办法”和“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公约成员单位公布。 第二十一条:任何公约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公正性、合法牲、有效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 四 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三分之一以上公约成员单位提议,并经全体公约成员单位三分之二以上公约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本公约生效期间,新加入宁波市墙体材料行业协会如原意接受本公约自律规则的,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也有权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及时公布加入或退出本公约单位的名单。 第二十四条:本公约由公约执行机构一宁波市墙体材料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公约自通过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墙体材料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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