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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墙体材料协会专业分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9/16 14:00:00] 阅读次数:1044 信息来源: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所属专业分会的工作管理,根据《宁波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宁波市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宁波市墙体材料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宁波市墙体材料协会专业分会(以下简称专业分会)是根据宁波市墙体材料协会履行行业管理与服务的需要,根据会员专业和地区而设立的专业分会,在宁波市墙体材料协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各专业分会必须办理由宁波市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发的有效证书及当地由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批准的组织。并报请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专业分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同时不再设立下级分支机构。 第四条,专业分会可设分会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由各专业分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产生的会长、副会长直接参加市墙体材料协会理事会。专业分会的工作人员由各专业分会自主聘任,报市墙体材料协会备案。 第五条,专业分会的设立、变更与撤销、合并。 一、专业分会的设立由宁波市墙体材料协会理事会决定,并报请宁波市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批准,方可设立。 二、专业分会的变更,办公场所、业务范围、活动区域,主要负责人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宁波市墙体材料协会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经同意后,报请宁波市社会团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报请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专业分会的撤销、合并,专业分会长时间不开展活动,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和义务或不适应发展的需要,根据多数会员的要求,由专业分会提出撤销或合并的书面报告。报请宁波市墙体材料协会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执行,并由宁波市墙体材料协会秘书处收缴专业分会的社会团体专业分会登记证和印章等,向宁波市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办理撤销或合并手续,并领取证明文件,专业分会即撤销或合并。 第六条,专业分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宁波市墙体材料协会会员。 二、必须是从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并已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产品认定证书和宁波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证书。 三、拥护执行宁波市墙体材料协会章程和专业分会管理办法。 四、本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五、专业分会成员单位必须填写宁波市墙体材料协会入会申请表(会员登记表)。 第七条,专业分会的活动:各专业分会要积极推行规范化管理,建立一套完善有效的管理监督制度,要积极参加宁波市墙体材料协会召开的各种会议和活动,倾听会员诉求,积极开展调研、加强与政府部门的联系,切实起好政府与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八条,专业分会的财务财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宁波市墙体材料协会章程有关规定。自觉接受会员和上级财务部门的监督,同时接受财务审计。 第九条,专业分会会费收缴,各专业分会原则上应按《宁波市墙体材料协会会费缴纳与财务管理办法》办理,具体办法由各专业分会自行制定。 第十条,根据《宁波市墙体材料协会章程》和《宁波市墙体材料协会会费缴纳与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独立建立财务管理的专业分会,应按年度向宁波市墙体材料协会交纳会费。标准为30个会员单位(含30个)为30000元;30个以上会员单位为50000元。 第十一条,专业分会的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会员会费收入。 二、接受会员及其他单位的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专业分会的经费开支限于协会宗旨、业务有关的活动,专业分会的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报告,年度向宁波市墙体材料协会理事会备案。专业分会的变更、撤销、合并或更换负责人时 ,要进行财务审计,报宁波市墙体材料协会理事会备案。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宁波市墙体材料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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