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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3/9/11 10:57:00] 阅读次数:1001 信息来源: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以下简称新墙材)的应用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宁波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涉及墙体材料使用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及生产企业等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规定实施的监督检查,市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新墙材应用的监督检查;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墙材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并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新墙材应用的监督检查;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新墙材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国家、省、市规定采用新墙材,严格按照相应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在图纸上标明所使用的新墙材品种、性能指标和施工技术要求

设计采用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墙材新品种的,应事先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后试点实施。

第五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当对墙体材料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未按规定使用新墙材或性能指标不明确的,不予批准其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采用符合设计文件的新墙材,不得擅自改变设计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规定采用不符合规定的墙体材料。

为修缮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建筑物,确需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应当经省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建设工程所使用的新墙材产品实行备案制度,应当提供有效期内的宁波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按批次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保养期(龄期)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混凝土砖未实行备案制度前,应当提供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和有关砌体工程强制性标准要求,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程、规定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要求,降低质量标准

新墙材进入工地使用时,要按规定提供产品合格证,施工单位在建设(监理)单位的见证下,按规定实行见证取样送检,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第九条 监理单位必须根据新墙材技术法规、标准、设计文件要求对墙体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对符合要求的情况进行签字确认。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按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墙体施工质量组织验收。

第十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受理新墙材检测业务时,应认真核对送样人、见证人的身份;严格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设计要求进行检测,不得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报告;当检验结果不合格或达不到设计提供指标值时,应及时报告业主单位停止使用,并抄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工程使用新墙材产品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使用未经认定、未取得备案证书和产品质量不合格新墙材产品的,责令改正。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墙体粉刷前,应通知属地新墙材工作机构对是否按规定使用新墙材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未向新墙材工作机构申报而无法查验核实墙体材料使用情况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粘土砖的,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不予返退。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专项基金返退时,需提交专项基金预缴款凭证复印件、有关使用墙体材料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新墙材认定证书和备案证书复印件、有资质审核单位出具的工程预算书或工程决算(审核书)、设计总说明等资料,经新墙材工作机构验收核实后,按实际使用新墙材比例予以返退。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外墙可使用经省新墙办认定的利废烧结多孔砖(矩形孔),按实际使用量的50%返退专项基金,建设工程内隔墙禁止使用烧结砖产品。现场应同时核查产品标识、孔形等是否和认定证书一致,并核对产品标识备案证明。

烧结类新墙材产品的标识率应达到100%,其它新墙材产品标识率应达到30%以上。 使用未经认定或者无标识、标识不符和标识率不足的新墙材的,专项基金不予返退。

第十五条  新墙材工作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开展专项基金返退工作,公开工作程序,严把现场核查、资料审核关,并采用统一的管理系统软件进行返退比例计算。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新墙材工作机构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定实施后,原甬墙散【201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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