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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产品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3/9/11 10:54:00] 阅读次数:765 信息来源:

宁波市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产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快推进我市墙体材料产业转型升级,规范认定产品监督管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快我省墙体材料产业转型升级工作的意见》(浙经信资源〔2009424号)和《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浙新墙办20099)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认定企业或产品是指取得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的企业和认定证书范围内的产品,经认定的产品可在建设工程中应用,按规定比例给予退还新墙材专项基金。

第二章  认定(换证)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烧结类产品除外)初步认定权限下放至各县(市)、区新墙办,烧结类产品由企业所在地新墙办受理申请,报市墙散办初审。

第四条  申请认定(换证)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须标注产品标识,并报市新墙散办备案。

第五条  省新墙办核发认定证书后,各县(市)、区墙办应将认定证书复印件报市墙散办备案。

第六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单位,应在有效期终止日前2个月提出换证申请,凡不按期申请换证的企业,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七条  认定企业信息变化,县(市)、区墙办应在当月将信息报市墙散办备案。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严格认定证书管理,对涂改、倒卖、租借、转让认定证书的,属地墙改管理机构调查取证查实后,由市墙散办上报省新墙办取消认定证书

第九条  认定产品生产或销售者提供的认定证书复印件须清晰,并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无效;认定企业销售墙材产品,开具发票时产品名称须和认定证书上认定产品名称一致,并注明产品标识,如:混凝土多孔砖-XX非粘土烧结多孔砖(废渣,矩形孔)-XX,XX为标识

第十条  办理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时,稽核人员须核验认定证书复印件(必要时可要求核验原件)、产品标识、销售发票等资料是否真实有效,企业名称、产品种类、产品标识等与认定证书内容一致,否则不予返退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  认定企业不得为未认定企业开具任何销售发票,认定企业不得以本企业其它产品或收购其他企业产品充当认定产品销售,一经查实有以上违规现象,报省新墙办取消认定证书

第十二条  认定企业改变生产工艺,生产超出《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范围产品的,市墙散办建议省新墙办收回认定证书。烧结类产品认定企业须生产矩形孔烧结多孔砖或空心砖。

第四章  质量抽查

第十三条  实行认定企业年度检查制度,各县(市)、区应不定期检查认定企业质量管理情况和抽查产品质量,并委托检测机构对当地认定企业实行一年一次型式质量抽检,在每年11月底前将年检情况汇总后上报市墙散办,市墙散办根据需要进行抽查并汇总全市年检情况上报省新墙办。省、市当年已组织抽检的,各县(市)、区可对相关企业免予年检。

对抽查结果不符合认定条件或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暂停使用认定证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由市县二级墙办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恢复认定证书的使用;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报省新墙办取消其认定证书

第十四条  认定证书暂停使用或上报省新墙办取消认定证书的新墙材产品不予建筑节能产品备案或年审。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实行认定企业信息公开和接受举报制度,市墙散办网站(www.nbqsg.com)每月一次更新认定企业信息,县(市、区)新墙办每月底前将本地认定企业信息变化上报市墙散办,新申报认定企业须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认定证书取消、暂停使用或上报省新墙办取消认定证书的企业,将在相关网站上公告,必要时在其它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已认定企业和新申报认定企业进行监督,可以向相关墙材管理机构举报违规生产或违规经营活动。各级墙办应受理举报,核实查处,承诺给予答复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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