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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检验室基本条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3 10:36:00] 阅读次数:1683 信息来源:
浙新墙办(2011)26号 为规范我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检验室条件,提高检测水平,确保产品质量,根据《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浙新墙办〔2011〕25号)要求及各相关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检验室基本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检验室基本条件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检验室基本条件,提高检测水平,确保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及各类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检验室基本条件。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要求获得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生产企业均适用本检验室基本条件。 第三条 检验室配备的检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技术负责人和检验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取得《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检验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持证上岗。 第四条 检验室技术负责人和检验人员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知本岗位的操作规程、检测项目、技术指标及检验方法。 第五条 检验室应建立检测人员的培训科目、培训成绩、资格证书、年检资料等个人档案和全体检验室检验人员的汇总档案。 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要求具备一定的原(燃)材料、半成品和成品检测能力。 烧结制品企业检验室检测设备清单(见附表1),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企业检验室检测设备清单(见附表2),混凝土砖类(含砌块)企业检验室检测设备清单(见附表3),蒸压灰砂企业检验室检测设备清单(见附表4)。 其它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检验室基本条件可参照执行。 第七条 检验室的计量器具应具有检定有效周期内的检定合格证书,检验仪器设备应按规定时间校验或检定。 第八条 检验室应建立仪器设备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合格证书、检定(检验)周期和使用维护记录等。 第九条 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及产品检验标准修订情况,及时更换检验室仪器设备。 第十条 检验室内外环境应满足检验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检验室应保持整洁,与检验无关的物品不允许带入或贮存在检验室内。 第十二条 质量管理制度、检验操作规程、检验项目及质量指标、主要控制项目、指标范围、检验方法等必须上墙。 第十三条 按规定要求抽样、留样,样品应保存完好。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及产品出厂检验记录须齐全、清晰、真实、准确。原始检验数据,须按年序编号,统一分类汇总。 第十四条 出厂产品质量必须检验合格,由检验室技术负责人签发产品合格证及出厂通知单,并向用户提供产品检测项目的质量报告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烧结制品企业检验室检测设备清单 2、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企业检验室检测设备清单 3、混凝土砖类(含砌块)企业检验室检测设备清单 4、蒸压灰砂企业检验室检测设备清单
主题词:墙改△ 检验室 条件 通知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 2011年10月1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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