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新墙办〔2012〕39号
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快我省墙体材料产业转型升级的工作意见》(浙经信资源〔2009〕424号)及《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1〕606号)要求,全省已获认定证书的混凝土砖类新墙材认定产品到2013年11月底将到期换证,为了贯彻落实好政策,促进混凝土砖行业的转型升级,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对换证产品及新认定企业的产品实施新的认定要求。具体如下:
一、 认定(换)发证条件
1、项目批建合法,企业证照齐全
换证企业,须提供项目批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土地使用证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文等合法用地证明等;
新认定企业(含新建或改建),须符合当地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有关审批程序、用地规划及环保要求,提供项目批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土地使用证等。
2、工艺设备及规模要求
换证企业,年生产规模3000万块标砖以上(含3000万块标砖),配备电子计量配料系统。具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能满足28天龄期的产品堆放场地(带养护棚的静停室面积须在500平方米以上,产成品自然养护堆场须在5000平方米以上)或具有蒸汽养护工艺并且养护窑具备与产能相匹配的养护能力。
新认定企业(含新建或改建),年生产规模6000万块标砖以上(含6000万块标砖),采用Q6型及以上成型机、配备电子计量配料系统。具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能满足28天龄期的产品堆放场地(带养护棚的静停室面积须在1000平方米以上,产成品自然养护堆场须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具有蒸汽养护工艺并且养护窑具备与产能相匹配的养护能力。
3、产品质量管理
符合《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浙新墙办﹝2011﹞25号)及《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检验室基本条件的通知》(浙新墙办﹝2011﹞26号)要求,通过检验室考评,检验工作常规化,检验记录完整,出厂产品具有质量合格证。近一年度产品质量型式检测合格,检测产品由所在地及以上具检测资质单位检测。
换证企业,持证期间质量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4、产品标识及证书管理与使用
按标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已到位。必须配备产品标识自动喷码系统,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每一批出厂产品标识率必须达到30%以上。
换证企业在持证期间,规范使用《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申报单位被发现有虚报、瞒报情况的或倒卖、租借、转让《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的,取消换证资格。
新认定企业(含新建或改建),《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证书的管理按《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二、申报材料及认定程序
1、申报材料
换证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批文;
(2)各类证照(经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到期的《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税务登记证、土地使用证等);
(3)近一年度产品质量型式检测报告;
(4)现场核查表纸质版(详见附1);
(5)电子计量配料系统及产品标识自动喷码系统相关材料(包括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电子计量配料设备及自动喷码生产现场照片等);
(6)产品标识照片及市级新墙办产品标识备案表;
(7)静停室面积、产成品自然堆场面积的确认依据(土地使用证、租赁合同或现场测绘平面图及尺寸等);
(8)检验记录档案:
内容包括:近三个月的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的必检项目的检验记录档案、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检验室合格证》、检验人员上岗证等。
新认定企业(含新建或改建),除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供《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它材料。
申报材料须装订成册,有目录,有编码。其中,检验记录档案,须单独装订成分册,有目录,有编码。
具认定权限的新墙办分批上报时,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浙江省混凝土砖类新墙材产品认定换证企业现场核查信息电子汇总表》(详见附2)、《浙江省混凝土砖类新墙材产品企业申报认定换证信息电子汇总表》(详见附3)
2、认定程序
按《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三、其它规定和要求
2013年1月起申报认定和换证的企业,均按此要求实施(所持认定证书已过期的,视为新认定企业,按新认定企业要求实施认定发证),并采用新的认定证书编号。
未符合以上条件和要求的已持证企业,在2013年11月30日前到期需换证的,依原政策执行,换发证有效期至2013年11月30日止。有效期满后按此换发证方案要求换发,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附件略,可从浙江省新型墙材网下载—www.zjxqb.gov.cn)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